日前,協助親戚處理一則交通事件,以下除了做個記錄,也提供遇到類似事件的人做參考。
事情的緣由是,某車主指控騎機車的親戚,在其停紅燈時,從車右側騎過,並擦撞其車輛,造成前輪拱刮痕。某車主並指控,親戚擦撞其車後,逕自離開現場。後來,某車主到警局報案,指控親戚肇事逃逸。
這類交通事故,受損車輛的車主,通常會考慮兩個可能:「肇事逃逸」與「毀損」。以下就來簡單介紹這兩者。
首先是肇事逃逸,法源是刑法第185-4條。按照條文內容,構成要件有三個。第一個是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」且肇事,所謂動力交通工具,現今科技下指的是汽車、機車、電動車。第二個是「致人死傷」,所以須有傷者或死者,如果只是財物的毀損滅失,就不符合這個要件。第三個是須有逃逸的事實,也就是說,肇事人須知道已發生事故且故意離開不處理,如果肇事人不知道事故發生,則不符合要件。
再來是毀損,法源是刑法第354條。按照條文內容,主要有兩個要件。第一個是標的物需客觀上「遭毀棄、損壞,或不堪用」,如果是當事人自己感覺不堪用,不符合要件。第二個是「造成公眾或被害人的損害」,損害需是物理的、可客觀估計的,如果是心情變差了,不符合要件。另外,按照同法第12條解釋,毀損針對的是故意犯,而非過失犯,所以另一個要件是「加害人有意為之」。
被害人如果指控加害人肇事逃逸或毀損,需具體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與所受的損害。加害人如果被證明確實實施犯罪行為,除了需負擔刑事責任,民事上,也需因為自己的侵權行為(民法第184、191-2、192~195條)賠償被害人損失。
那麼,我幫親戚處理的事件後來怎麼了?因為對方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片,無法有效證明車體的刮痕就是親戚的機車造成的,而且也沒有提供其他證據,所以就無法有效的指控。事情算是圓滿結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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